兴义市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兴府行复终字〔2019〕1号
申请人:蒋XX,男,1944年10月31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白碗窑镇XXX村
申请人:蒋XX,男,1965年7月28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白碗窑镇XXX村
申请人:蒋XX,男,1968年8月29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白碗窑镇XXX村
被申请人:兴义市白碗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珏,该镇镇长
申请人蒋XX三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兴义市白碗窑镇人民政府2019年8月8日作出的《兴义市白碗窑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书》((2019)白府行裁字第1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裁决书,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兴义市白碗窑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白碗窑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蒋XX、陈XX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的决定》,对其2019年8月8日作出的《兴义市白碗窑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书》((2019)白府行裁字第1号)予以撤销。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请求撤销的行政裁决书予以撤销,行政复议继续审查已无意义。据此,本机关依照《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除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申请行政赔偿外,被申请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终止行政复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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