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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兴府行复终字〔2020〕第3号
申请人:邓某某,男,1989年12月25日生,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新河路。
被申请人: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国斌,该局局长。
申请人邓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的《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市市监综处字〔2020〕38号),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7日作出《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市市监综撤销字〔2020〕第2号),对其2020年2月26日作出的《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市市监综处字〔2020〕38号)予以撤销。2020年5月1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请求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且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案已无继续审查的必要。据此,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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