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
相关信息: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8号)、《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黔西南府发〔2020〕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集中调整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兴府发〔2021〕6号)、《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直部门及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兴府办函〔2021〕92号)文件安排,现就切实加强兴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事项“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兴义市辖区农村村民。
二、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监管措施
(一)监管职责定义
1.建立健全兴义市辖区内农村村民档案,对不符合申请农村个人建房条件而违法建房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2.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二)监管工作内容及操作程序
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四、监督检查机构
兴义市农业农村局。
兴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日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