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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8号)、《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黔西南府发〔2020〕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集中调整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兴府发〔2021〕6号)、《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直部门及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 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兴府办函〔2021〕92号)文件安排,现就切实加强兴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事项“农药经营资格审查”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兴义市辖区内农药经营主体。
二、监督检查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三、监管措施
(一)监管职责定义
1.建立健全兴义市辖区内农药经营主体档案,对不符合农药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依法移交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查处;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二)监管工作内容及操作程序
1.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3.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四、监督检查机构
兴义市农业农村局。
兴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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