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做好我局“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2020年,我局根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1号)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了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一、取消的行政处罚事项
2018年3月1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实施了《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同时废止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因此,市应急局取消了权责清单中“对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处罚”事项清单。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
三、监督检查依据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四、监管内容及措施
严格按照《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和国家、省、州、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求,加强全市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依法加强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
2.将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检查督促企业开展工作。
五、监督检查机构
兴义市应急管理局。
兴义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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